先說好,這篇有些不雅的言詞,身心還沒健全的請在家長陪同下閱讀……

我覺得競爭法和智慧財產權法之間的衝突很難解決,但也很有趣,原因在於很難有一定的標準,主事者著重的觀點不同,對同一案件往往就會有不同的評價。

我覺得選擇偏向競爭的維護或偏向智財權的保護,有時候必須考慮自己國家產業的特性、技術發展的程度和競爭狀況,偏向哪一邊才好,我也沒有定見,只是站在承辦人的立場,還是必須依照現有的法律去做價值的判斷,這有時是很掙扎的,我並不覺得我的意見一定是對的,因為我知道另一方一定也有其價值判斷,只是我希望與我對抗的一方能以經濟觀點或法律見解來說服我,而不是說一些似是而非難以反駁的理由,最糟的是我不能對這些阿撒不嚕嗤之以鼻,必須基於行政倫理照上面的意思將案子修改為與我原意大不相同的樣子,還要在這些我打心底不認同的理由上蓋章。

硬碰硬的事我做不來,做了也沒勝算;消極地把案子繼續擺著時間壓力都算在我身上,對我一點好處都沒有,老經驗的同事說案子趕快出得了處門比較重要,不必有太多理想抱負或正義感,「反正像你這種大案無論如何都會被訴願訴到死的啦!!」

這下可好了,他這樣說倒是提醒我,這樣處理檢舉雙方都會來訴願,我以後還得為我打心底不認同的理由寫n份的訴願答辯和行政訴訟答辯。

幹得好,真他x的幹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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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nggnihc082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